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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移民分為兩類,一類是100萬美元的投資,另一類是50萬美元的投資經濟特區項目。

因為最近經濟特區計劃增多,質量增高,將50萬美元投入這個項目,有很多優勢,移民局不要求投資者進行主動投資,被動投資也可。目前美國政府每年的10,000個EB5名額中,有3000個名額保留給經濟特區計劃。

EB5投資分以下8個步驟:

  1. 選合適的項目。
  2. 確認合法資金來源。
  3. 投資人把投資款打入投資賬戶,提出I-526申請
  4. 投資人通過領館面談後來美調整身份
  5. 投資人進入美國,開始2年的條件綠卡
  6. 投資人提交I-829申請
  7. 移民局批准I-829.條件綠卡轉為永久綠卡
  8. 投資人可以決定取回投資本金,或繼續投資


至於100萬美元投資移民,或自己在高失業率地區進行50萬美元投資移民,目前只適合在美國建立自己的企業的投資。除了投資額以外,投資人自己要有這方面經驗,而且願意投入時間和精力參與經營。

因此,在選擇投資移民地區中心專案時,如果有任何專案明確表示一定年限內會返還本金的話,應當向 該專案人員提出此類問題,並且要求其出示相關書面憑證

  •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,在於創造就業機會。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僱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,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,承攬人不包括在內。所謂全職,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。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,而達上列時數標準,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。合格的受僱人,包括美國公民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,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。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。
  •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,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僱用至少10名,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,但並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傭10人。
  • 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是兩年。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,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,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。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用10名員工。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後,如果工作不需要,可不再雇傭員工。
  • 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僱用條件,維持企業的生存,以保證2年後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,否則,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。
  • 投資移民申請手續

    1. 申請人須填具I一526表格,連同各項證明,向投資企業主要工農業地所屬的移民局提出申請。
    2. 申請案若被批准,則投資人、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,將先取得附條件的合法居留身份。
    3. 取得該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之內,應進一步填寫I一826表格,檢驗各項證明,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。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符合條件,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。
    4. 由於投資移民只要求所投資的事業,至少必須存在兩年,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后,因賣掉生意而解僱員工,並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。 申請此類人士移民的有兩大不利因素:
      • 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后,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,這是許多人所不願接受的。
      • 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後投資,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後才能申請簽證。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,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。兩年之後,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,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,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,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,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。
    5. 因此,對於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,選擇其他途徑可能會更適合。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,首先取得一種非移民簽證(L─I簽證),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。這樣,或許更安全可靠,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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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kittybi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